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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强制法焦点

【日期:2008-01-03】 【阅读: 次】 打印文章 【字体:
 

行政强制法焦点

  行政强制法焦点:措施适当,不得滥用

 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两个典型问题:“乱”和“软”。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,一些地方滥用强制措施,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纠纷时有发生;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则不作为,对违法排放污水、黑烟的工厂“装聋作哑”,放任环境恶化。

  新的一年,这种状况有望改善。行政强制法草案,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。

  该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、执行方式、权限设定等予以明确规定,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执法权的同时,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。

  按照草案规定,实施行政强制措施,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,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,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。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,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行政强制不得滥用。

  同时,草案还规定,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,正确适用法律、法规,以当事人权益的最小损失为原则,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。

  严管“乱处罚”的行政处罚法在1996年出台,终结“滥审批”的行政许可法在2003年问世。我们期待:行政强制法能在2008年出台并实施。这样,它将与前两部法一起构成“管官保民”的更有效的法律屏障。

 
来源:行政强制法 作者:行政强制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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