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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污染防治法焦点

【日期:2008-01-03】 【阅读: 次】 打印文章 【字体:
 

水污染防治法焦点

  水污染防治法焦点:加大罚款,不设上限

  据环保总局监测,水污染形势严峻,全国约1/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。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,已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,2008年有望正式出台。“守法成本较高,违法成本较低”的问题,将得到加速解决。

  “明确责任,加大处罚”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亮点。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条款,罚则也有增加。相比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,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。

  该草案对于造成污染事故的,明确规定按照造成损失的比例进行罚款,而没有设置罚款的上限。一般或者较大的事故按20%计算。而对造成重大和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直接损失的30%罚款,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关闭。

  草案规定,因水污染危害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,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。而违法排污者应当采取治污措施消除污染,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,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,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。

  我们期待,责罚一致、违法成本提升,使最大多数老百姓“喝上干净的水”。

 
来源:水污染防治法 作者:水污染防治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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